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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0號令,
汽車美容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作為該等營業行為之營業稅課徵依據。

以下介紹該作業規範有關網紅及境內平台部分之規定。

 

一、網紅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會被認定為「境內網紅」
1.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2.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住所或居所。
3. 所使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之安裝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4. 所使用行動裝置連結之手機號碼,其國碼為中華民國代碼(886)。
5. 依有關之資訊可判斷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例如帳單地址、支付之銀行帳戶資訊、使用設備或裝置之網路位址(IP位址)、裝置之用戶識別碼(SIM卡)。

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1.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
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2. 具備營業牌號(即口語所稱「招牌」)。
3.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4. 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
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

以營利為目的之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
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不適用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有關執行業務者提供之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之規定,而應依下列規定課徵營業稅

1.
境內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內平臺,收看者無論為境內或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5%。但境內網紅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1%。

2.
境內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外平臺,與境外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內平臺,打蠟機收看者如為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5%;境內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外平臺,收看者如為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但境內網紅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1%。

3. 境外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外平臺,收看者如為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但基於稽徵簡便及加值型營業稅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原則,境外網紅得免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4.


以下圖舉例說明,境內網紅甲提供表演勞務授權境外平臺YouTube使用、收益,自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元,其中源自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52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由甲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至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3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甲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二、境內平台

1、平臺棕櫚蠟自廣告主取得勞務收入者
(1) 
境內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內廣告主,收看者無論為境內或境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但境內平臺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百分之一。
(2) 境內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
境外廣告主,與境外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內廣告主,收看者如為境內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境內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收看者如為境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但境內平臺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百分之一

2、平臺
自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者: 境內或境外平臺銷售付費電子勞務予境內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境內平臺銷售付費電子勞務予境外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但境內平臺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百分之一。

 

 若您是符合上述規定的境內網紅,即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同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若您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建議您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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